非法采矿罪,作为涉及矿业领域在刑法调整范围的罪名,是针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树人矿业律师将通过两期,为读者就这一罪名如何界定及犯罪要件构成,进行分析解读。
盗采矿产资源,即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秩序,侵害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我国一直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盗采”行为的呢?盗采矿产资源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笔者通过上下两篇为大家介绍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本篇仅对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在下篇中将为大家介绍两个案例。
关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具体如下: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构成
只要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下列情形: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者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
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后果
根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处罚责任。
1、行政处罚
盗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机关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关于行政处罚的金额,行政处罚机关一般依据如下规则确定:“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罚款”的标准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
2、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处罚为:《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对非法采矿罪刑事处罚的规定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满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
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条件,改为只要具备前述任何一种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至于什么情况构成“情节严重”,还有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目前在实践中,司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界定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破坏的资源量、是否引发安全事故、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等等。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另外还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不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作为衡量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该司法解释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