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一般规定
10.1.1水厂排泥水处理对象应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排泥水、气浮池浮渣、滤池反冲洗废水及初滤水、膜过滤物理清洗废水等。
10.1.2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应在该排水系统排入流量的承受能力之内。
10.1.3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处理系统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处理干泥量确定,水力系统设计应按设计处理流量确定。设计处理干泥量应满足多年75%~95%日数的全量完全处理要求。
10.1.4设计处理干泥量可按下式计算:
S0=(k1C0+k2D)×k0Q0×10-6(10.1.4)
式中:S0——设计处理干泥量(t/d);
C0——原水设计浊度取值(NTU);
k1一一原水浊度单位NTU与悬浮固体单位mg/L的换算系数,应经过实测确定;
D——药剂投加量(mg/L),当投加几种药剂时,应分别计算后叠加;
k2——药剂转化成干泥量的系数,当投加几种药剂时,应分别取不同的转化系数计算后迭加;
Q0——水厂设计规模(m3/d);
k0——水厂自用水量系数。
10.1.5原水浊度设计取值应按全量完全处理保证率达到75%~95%,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当原水浊度系列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式计算:
表10.1.5不同保证率的取值倍数
10.1.6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分别计算分析水量的平衡和干泥量的平衡。
10.1.7除脱水机分离水外,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其他分离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回用或部分回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应符合回用要求,且不应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回流水量应均匀;
3应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4当分离水水质不符合回用要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8排泥水处理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余量,并应设置应急超越系统和排放口。
10.1.9排泥水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应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10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当水厂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11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1.12排泥水处理系统回用水中的丙烯酰胺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有关规定。
10.2工艺流程
10.2.1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并应由调节、浓缩、平衡、脱水及泥饼处置的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调节、浓缩、平衡、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选择(包括前处理方式)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3当沉淀池排泥水平均含固率大于或等于3%时,经调节后可直接进入平衡工序而不设浓缩工序。
10.2.4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排泥水匀质、匀量送出。
10.2.5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其排泥水输送可设专用管渠或用罐车输送。
10.2.6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10.2.7气浮池浮渣宜采取消泡措施后再处理或直接以浓缩脱水一体机处理。
10.3调节
Ⅰ一般规定
10.3.1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分建;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合建。
10.3.2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均匀、连续。
10.3.3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匀质防淤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的收集方式。
10.3.5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设施。
Ⅱ排水池
10.3.6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水量。
10.3.7当排水池废水用排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当排水池废水回流至水厂生产系统时,排水泵的流量应连续、均匀,流量、扬程应满足后续净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应具有超量排水的能力;
4应设置备用泵。
Ⅲ排泥池
10.3.8排泥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泥量。
10.3.9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排泥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泥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汁算确定;
2应具有高浊期超量排泥的能力;
3应设置备用泵。
Ⅳ浮动槽排泥池
10.3.10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1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应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10.3.8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第10.4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的规定执行;
4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1.5m;
5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2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Ⅴ综合排泥池
10.3.13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按本标准第10.3.6条、第10.3.8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4池中应设匀质防淤设施。
10.4浓缩
10.4.1排泥水浓缩宜采用重力浓缩,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采用离心浓缩或气浮浓缩。
10.4.2浓缩后污泥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应小于2%。
10.4.3重力浓缩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辐流式浓缩池,当占地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浓缩池。
10.4.4重力浓缩池面积可按固体通量计算,并应按液面负荷校核。
10.4.5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宜通过沉降浓缩试验,或按相似排泥水浓缩数据确定。当无试验数据和资料时,辐流式浓缩池的固体通量可取0.5kg干固体/(m2·h)~1.0kg干固体/(m2·h),液面负荷不宜大于1.0m3/(m2·h)。
10.4.6辐流式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边水深宜为3.5m~4.5m;
2宜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边长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刮泥机上宜设置浓缩栅条,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2m/min;
4池底坡度宜为8%~10%,超高宜大于0.3m;
5浓缩泥水排出管管径不应小于mm。
10.4.7当重力浓缩池为间歇进水和间歇出泥时,可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提高浓缩效果。
10.5平衡
10.5.1脱水工序之前应设置平衡池,平衡池不宜少于2个(格)。
10.5.2平衡池的容积应在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乎衡分析,考虑一定的超过设计保证率的超量泥量和安全余量后确定。
10.5.3平衡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池内应设置匀质防淤设施。
10.5.4平衡池的进、出泥管管径不应小于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管道冲洗设施。
10.6脱水
Ⅰ一般规定
10.6.1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场。
10.6.2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6.3脱水机的产率及对进机含固率的要求宜通过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并应考虑低温对脱水机产率的不利影响。
10.6.4脱水机的台数应根据所处理的干泥量、脱水机的产率及设定的运行时间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10.6.5脱水前化学调质时,药剂种类及投加量宜由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
10.6.6机械脱水间的布置除应考虑脱水机械及附属设备外,尚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10.6.7脱水间内泥饼的运输方式及泥饼堆置场的容积应根据所处理的泥量、泥饼出路及运输条件确定,泥饼堆积容积可按3d~7d泥饼量确定。
10.6.8脱水机间和泥饼堆置间地面应设能完全排除脱水机冲洗和地面清洗时的地面积水的排水系统。排水管应能方便清通管内沉积泥沙。
10.6.9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声消除设施。
10.6.10脱水机间宜设置分离水回收井,分离水应经调节后均匀排出。
10.6.11输送浓缩泥水的管道应适当设置管道冲洗注水口和排水口,其弯头宜易于拆卸和更换。
10.6.12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
Ⅱ板框压滤机
10.6.13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前的含固率不宜小于2%,脱水后的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30%,固体回收率不应小于95%。
10.6.14板框压滤机宜配置高压滤布清洗系统。
10.6.15板框压滤机宜解体后吊装,起重量可按板框压滤机解体后部件的最大重量确定。脱水机不吊装时,宜结合更换滤布需要设置单轨吊车。
10.6.16滤布的选型宜通过试验确定。
10.6.17板框压滤机投料泵宜选用容积式泵,宜釆用自灌式启动。
Ⅲ离心脱水机
10.6.18离心脱水机选型应根据浓缩泥水性状、泥量、运行方式确定,宜选用卧式离心沉降脱水机。
10.6.19离心脱水机进泥含固率不宜小于3%,脱水后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20%,固体回收率不应小于90%。
10.6.20离心脱水机的产率、分离因数与转速、转差率及堰板高度的关系宜通过拟选用机型和拟脱水的排泥水的试验或按相似机型、相近泥水运行数据确定。在缺乏上述试验和数据时,离心机的分离因数不宜小于。
10.6.21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离心脱水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的有关规定。
10.6.22离心脱水机前宜设置污泥切割机,脱水机应设冲洗装置,分离液排出管宜设空气排除装置。
Ⅳ干化场
10.6.23污泥干化场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污泥干化场面积(m2);
S——日平均的干泥量(kg干固体/d);
G——干泥负荷(kg干固体/m2);
T——干化周期(d)。
10.6.24干化场的干化周期、干泥负荷宜根据小型试验或根据泥渣性质、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10.6.25干化场的单床面积宜为m2~m2,床数不宜少于2个。
10.6.26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应根据单床面积、布泥均匀性综合确定。
10.6.27干化场排泥深度宜采用0.5m~0.8m,超高宜为0.3m。
10.6.28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下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1%~2%。
10.6.29干化场应在四周设上清液排出装置。当上清液直接排放时,悬浮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
10.7排泥水回收利用
Ⅰ一般规定
10.7.1水厂排泥水中初滤水可直接回用至混合设施前。滤池、炭吸附池反冲洗废水及浓缩池上清液根据排泥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直接回用、弃用或经过处理后回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影响水厂出水水质;
2当采用直接回用时,应回流到水厂最前端处理设施前;当采用处理后回用时,根据处理后的水质可回流至混凝沉淀(澄清)、滤池、颗粒活性炭吸附池或经消毒后直接进入清水池;
3回流水量应在时空上均匀分布,不应对净水构筑物产生冲击负荷。最大回流量不宜超过水厂设计流量的5%。
10.7.2排水池可同时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和初滤水,当滤池反冲洗废水需处理后回用时,应单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反冲洗废水,另设排水池接纳和调节初滤水。
10.7.3回流管路上应安装流量计。
10.7.4用于回流的水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宜设置调速装置。
Ⅱ膜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5原水有机物和氨氮含量低且藻类较少的滤池反冲洗废水可经膜处理后回用。
10.7.6膜处理工艺前应采取混凝或混凝沉淀等预处理措施,预处理后的出水浊度指标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
10.7.7滤池反冲洗废水在进入膜处理系统前应在排水池设提升水泵。提升水泵的配置除应满足膜处理工艺流程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外,尚应满足膜处理系统连续均衡进水的要求。
10.7.8滤池反冲洗废水宜采用浸没式膜处理工艺,膜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参数选择和布置、基本组成与形式应符合本标准第9.12节的有关规定,膜通量宜选用低值。
10.7.9膜系统出水经消毒后可进入清水池;当水厂净水工艺中有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设施时,膜系统出水宜进入这些设施再处理。
Ⅲ气浮处理滤池反冲洗废水
10.7.10当滤池反冲洗废水、浓缩池上清液中有机物、铁、锰及藻类、隐孢子虫、贾第鞭毛虫等有害生物指标较高时,可采用气浮处理后回用。
10.7.11气浮工艺前应有混凝沉淀预处理措施,沉淀设备可采用同向流斜板、上向流斜管等高效处理设备。
10.7.12排水池出水可根据地形采用排水泵提升或重力流连续均匀流入气浮工艺系统。
10.7.13气浮池出水应均匀回流到净水工艺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10.8泥饼处置和利用
10.8.1脱水后的泥饼处置可采用地面填埋和有效利用等方式。有条件时,应有效利用。
10.8.2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10.8.3当填埋场规划在远期有其他用途时,填埋泥饼的性状不得影响远期规划用途。
10.8.4有条件时,泥饼可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垃圾混合填埋。采用单独填埋时,泥饼填埋深度宜为3m~4m。
11应急供水
11.1一般规定
11.1.1城镇给水系统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水源和应急净水等设施。
11.1.2应急供水可采用原水调度、清水调度和应急净水的供水模式,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三者相结合的应急供水模式。
当采用原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应急水源应有与常用水源或给水系统快速切换的工程设施。当采用清水调度应急供水时,城镇配水管网系统应有满足应急供水期间的应急水量调入的能力。当采用应急净水应急供水时,给水系统应具有应急净水的相应设施。
11.1.3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污染风险、原水输送设施存在外界污染隐患、供水安全性要求高的集中水源工程和重要水厂,应设有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的应急净化设施。当具备条件时,应充分利用自水源到水厂的管(渠)、调蓄池以及水厂常用净化设施的应急净化能力。
11.1.4应急供水期间的供水量除应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尚应根据城市特性及特点确定其他必要的供水量需求。
11.2应急水源
11.2.1应急水源的建设应考虑城市近、远期应急供水需求,为远期城市发展留有余地,并应协调与城市常用供水水源的关系。
11.2.2应急水源宜本地建设,也可异地应急调水。
11.2.3应急水源可选用地下水或地表水。可取水量应满足应急供水量的需求。
11.2.4水源水质不宜低于常用水源水质,或采取应急处理后水厂处理工艺可适应的水质。
11.3应急净水
11.3.1应急净水设施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和给水系统的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取充分利用或适度改造现有设施以及新建工程等方法。
11.3.2应急净水技术根据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用:
1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
2应对金属、非金属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
3应对还原性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
4应对挥发性污染物时,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
5应对微生物污染时,可采用强化消毒技术;
6应对藻类爆发引起水质恶化时,可采用综合应急处理技术。
11.3.3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取水口距水厂有较长输水管道或渠道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设施宜设在取水口处;
2不具备上述条件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设置在水厂混凝剂投药点处;
3粉末活性炭的设计投加量可按20mg/L~40mg/L计,并应留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11.3.4采用化学沉淀技术时,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弱碱性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铅、锌、铜、镍等金属污染物;
2弱酸性铁盐沉淀法,适用于锑、钼等污染物;
3硫化物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汞、铅、锌等污染物;
4预氧化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铊、锰、砷等污染物;
5预还原化学沉淀法,适用于六价铬污染物。
11.3.5存在氰化物、硫化物等还原性污染物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氧化剂可采用氯(液氯或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设有臭氧氧化工艺或水厂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水厂也可采用臭氧或二氧化氯作氧化剂。
11.3.6存在难于吸附或氧化去除的卤代烃类等挥发性污染物等的水源,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曝气吹脱技术可通过在取水口至水厂的取水、输水管(渠道)或调蓄设施设置应急曝气装置实施。曝气装置宜由鼓风机、输气管道和布气装置组成。
11.3.7存在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加大消毒剂量和多点消毒(预氯化、过滤前、过滤后、出厂水)的强化消毒技术,但应控制消毒副产物含量。
11.3.8存在藻类暴发风险的水源,藻类暴发综合应急处理技术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除藻时,可采用预氧化(高锰酸钾、臭氧、氯、二氧化氯等)、强化混凝、气浮、加强过滤等;
2除藻毒素时,可采用预氯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
3除藻类代谢产物类致嗅物质时,可采用臭氧、粉末活性炭吸附。当水厂有臭氧氧化工艺时,也可采用臭氧预氧化;
4除藻类腐败致嗅物质时,宜采用预氧化技术;
5同时存在多种特征污染物的情况,应综合采用上述技术。
11.3.9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拦阻浮油的围栏、吸油装置,并应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11.3.10水厂应急处置的加药设施宜结合常用加药设施统筹布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
11.3.11设有应急净水设施的水厂,当排泥水处理系统设有回用系统时,回用系统应设置应急排放设施。
12检测与控制
12.1一般规定
12.1.1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取水及输配水方式、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12.1.2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应保证给水系统安全可靠,提高和保障供水水质,且应便于运行,节约成本,改善劳动条件。
12.1.3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科学管理要求,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发展的要求。
12.2在线检测
12.2.1水源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流型水源应检测pH值、浊度、水温、溶解氧、电导率等水质参数。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或其他可实现在线检测的特征污染物等项目。
2湖库型水源应检测pH值、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氧、水温、总磷、总氮等水质参数。水体存在富营养化可能时,应增加叶绿素a等项目;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或其他可实现在线检测的特征污染物等项目。
3地下水水源应检测pH值、电导率、浊度等水质参数,当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或其他指标存在超标现象时,应增加色度、溶解氧等项目。
4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检测。
5对规模较大、污染风险较高的水源可增加在线生物毒性检测。
6水源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风险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重金属进行在线检测。
7应对水源水位、取水泵站出水流量和压力在线检测。当水泵电动机组功率较大时,应检测轴温、电动机绕组温度、工作电流、电压与功率。
12.2.2水厂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进水水压(水位)、流量、浊度、pH值、水温、电导率、耗氧量、氨氮等。
2每组沉淀池(澄清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并可根据需要检测池内泥位。
3每组滤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并应根据滤池型式及冲洗方式检测水位、水头损失、冲洗流量等相关参数。除铁除锰滤池应检测进水溶解氧、pH值。
4臭氧制备车间应检测氧气压力、氧气质量和臭氧发生器产出的臭氧浓度、压力与流量,臭氧接触池应检测尾气臭氧浓度和处理后的尾气臭氧浓度。
5药剂投加系统检测项目及检测点位置应根据投加药剂性质和控制方式确定。
6回用水系统应检测水池液位及进水流量。
7清水池应检测水位。
8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检测装置应根据系统设计及构筑物布置和操作控制的要求设置。
9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的在线检测仪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总管(渠)应配置浊度仪、水温仪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水质仪;
2)出水总管(渠)应配置浊度仪,且宜配置颗粒计数仪;
3)排水总管宜配置流量仪;
4)冲洗用气或用水总管应配置流量仪及压力仪;
5)每个膜组应配置进水流量仪、跨膜压差检测仪、完整性检测压力仪、出水浊度仪、进水压力仪;
6)每个膜池应配置膜池运行水位液位仪、跨膜压差的液位-压力组合检测仪、完整性检测压力仪、出水浊度仪。
10出水应检测流量、压力、浊度、pH值、余氯等水质参数。
12.2.3输水系统在线检测内容应根据输水方式、距离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输水时,除应检测输水起端、分流点、末端流量、压力外,尚应增加管线中间段检测点;
2泵站应检测吸水井水位及水泵进、出水压力和电机工况,并应有检测水泵出水流量的措施;真空启动时应检测真空装置的真空度。
12.2.4配水管网在线检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管网在线检测应包括水力和水质状态的检测;
2水力检测应根据配水管网的运行和管理要求,选择流量、压力和水位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在线检测;
3水质检测应满足配水管网在线监测点设置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的有关规定;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余氯、浊度,并可根据需要检测pH值、电导率等;
4配水管网检测应纳入城市供水调度与水质监测系统。
12.2.5机电设备应检测工作与事故状态下的运行参数。
12.3控制
12.3.1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系统应根据规模、控制和节能要求配置,并应能实现取水、输水、水处理过程及配水的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
12.3.2应有自控系统故障时手动紧急切换装置。应能保证自控系统故障时,在电动情况下工艺设备正常运行。
12.3.3地下水取水井群及水源地取水泵应根据用水量、出水压力、水质指标控制水泵运行数量。宜采用遥测、遥控系统。应根据当地的各类信号状况、通信距离、带宽要求和运营成本,确定选用移动通信网络或无线电台及光纤通信技术。
12.3.4净水厂自动控制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模拟量及调节控制量较多的大、中型规模水厂可采用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水厂进水,重力流宜根据流量、压力调节阀门开度进行控制;压力流除应调节进水阀门外,也可调节控制上一级泵站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加药量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与处理后的水质进行控制。对于沉淀池,宜根据原水浊度和温度控制排泥时间。滤池宜根据滤层压差或出水浊度控制反冲洗周期、反冲洗时间和强度。对于臭氧接触池,宜根据出水余臭氧含量控制臭氧投加量。水厂出水,重力流送水时应根据出水流量调节阀门开度控制水量,压力流时应根据出水压力、流量控制送水泵运行台数或调节送水泵转速。
12.3.5净水厂中空纤维膜微滤或超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膜处理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包括独立的工艺检测与自动控制子系统;
2膜处理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向水厂总体监控系统传送运行参数和接收其操作指令;
3膜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和集散控制系统(DCS);
4膜系统的进水、出水、物理清洗、化学清洗系统应自动控制。配置预过滤器、真空系统时,也应自动控制。
12.3.6配水管网中二次泵站应根据末端用户或泵站出口管网的压力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12.4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12.4.1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功能,宜采用信息层、控制层和设备层的三层结构。
12.4.2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配置监控系统的设备层、控制层、管理层;
2网络结构及通信速率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应稳定运行、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
4应根据企业需求及相关基础设施,对企业信息化系统作出功能设计。
12.4.3厂级中控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
12.4.4厂、站控制室的面积应视其使用功能设定,并应考虑今后的发展。
12.5监控系统
12.5.1水厂和大型泵站的周界宜设电子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
12.5.2水厂和大型泵站的重要出入口通道应设置门禁系统。
12.6供水信息系统
12.6.1供水信息系统应满足对整个给水系统的数据实时采集整理、监控整个城市供水、合理和快速调度城市供水以及供水企业管理的要求。
12.6.2供水信息系统可为城镇信息中心的一个子集,并应与水利、电力、气象、环保、安全、城市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信息互通。
附录A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计算参数(n、Ch、△)值
A.0.1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计算参数值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水力计算参数(n、Ch、△)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1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3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内河通航标准》GB
《泵站设计规范》GB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管井技术规范》GB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C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