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企业合规不起诉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1
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环评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合规程序
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的合规程序为:
1.检察机关评估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2.检察机关听取行政机关意见;
3.检察机关审查企业书面承诺;
4.涉案企业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
5.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
6.涉案企业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7.检察机关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
8.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刑事合规是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设置企业合规考察期,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经由第三方组织检验评估后,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宽缓处理。检察机关对污染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仍然会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因子进行跟踪。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案例评述
一、环境污染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与国外的“合规计划”不尽相同,不仅吸取了量刑激励的思想内核,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结合。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第一批合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年3月又启动了第二批合规试点地区。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八个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所建立的合规企业监督评估机制是以第三方机制为主导的、以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后企业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实施程度为考核指标的评估机制。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意见》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同时《意见》第五条开出了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负面清单”:(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
L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下,环境资源犯罪呈从严打击态势,司法机关严格掌握不起诉条件
从我国环境保护司法政策来看,贯彻“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但总体从严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指出:落实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从严追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走私洋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成效显现,去年起诉4.9万人,8年来首次下降。促进源头治理,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8万件,同比上升4.7%。
两高三部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强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效果。……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因此,要想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有一定除外条件。
三、涉刑企业如何争取获得合规不起诉
污染环境罪涉企案件众多,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可广泛适用的案件类型之一。首先,近些年来,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成为了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时的指导思想,推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避免简单粗暴的机械执法,注意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其次,污染环境罪涉罪企业在刑事诉讼中,不论从自身角度还是企业角度,为降低刑事处罚对企业及个人发展的影响,往往具有合规的强烈意愿,愿意争取合规不诉。再次,污染环境罪涉罪企业均为实业型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进行合规的经济实力。因此,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企业应当与检察部门进行及时、充分、持续的沟通,以尽可能促成企业合规,达到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罚的目的。那么,企业如何争取获得合规不起诉,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涉案行为具有轻缓处刑的条件
以L公司为例,该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违反《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本案介绍,L公司排放超标,排放行为具有环境污染的准抽象危险性,但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在此前提下,L公司具备了合规不起诉所针对的“可适用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涉刑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可能被处以的法定刑幅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获得自首情节。如可能立功的,可以揭发除同案共犯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争取获得立功情节的认定。
(二)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因此,涉刑企业对于暗管等排污的行为,应停止排污,主动消除隐患,排除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隐蔽排污设施和条件,防止损失扩大,降低后期修复成本。不少企业在涉案后,没有及时安排企业后续处置事宜,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无从采取有力的止损措施,错过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时机。
(三)企业具有挽救的必要,且能积极履行环境修复和赔偿义务
涉刑企业可向检察机关提交企业相关资料,以反映企业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就业、纳税有一定贡献,具有挽救的必要。以L公司为例,该企业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该等企业情况,为检察机关在考虑是否进行合规整改时起到了一定作用。另外,涉刑企业如先期被行政机关调查,应当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表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的意愿,并且承担赔偿义务,缴纳暂扣款用于担保环境修复的费用。如案件被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涉刑企业也应当表明有积极赔偿的愿意,主动承担修复成本,争取获得检察机关对于涉刑企业认罪悔过态度良好的认可。
(四)积极整改、促使企业合规
涉罪企业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通过积极打造刑事合规计划方案实现自我规范,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并由检察部门审查认可后,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让涉罪企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合规,为今后的合法合规经营打下基础,是刑罚更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尽早意识到这一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止损、赔偿、修复、合规整改等一系列措施,用实际行动来展现悔改之心,从而达到企业合规良性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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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上海市工商联,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