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徐会良受贿、滥用职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原局长徐会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多万元;滥用职权,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进行土地置换,致使国家损失多万;还侵吞公款购买的金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滥用职权、贪污,决定对徐会良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徐会良,曾用名徐德良,男,年11月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祥云县委原书记,住云南省大理市。年6月17日,徐会良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对徐会良提起公诉。
与商人玩扑克牌
“赢”了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受贿罪方面,徐会良的受贿事实共有31起。年至年间,徐会良在担任云龙县县长、云龙县委书记、祥云县委书记、大理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美元1.7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徐会良在担任祥云县委书记、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多次邀约祥云县红土印象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大理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祥云县融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邹某、云龙俊王矿业公司董事长王某、云南中天锑业有限公司万某,在徐会良家、赵某家等地以扑克牌“三打一”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徐会良所赢赌资当场支付现金给徐会良或由邹某负责记账、归集所赢赌资后以现金方式交予徐会良,被告人徐会良以赌博方式收受李某、邹某、赵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万元。
邹某说,他们在玩牌过程中都有故意输钱给徐会良的意思,私下里都说过徐会良玩牌“只能吃补药,不能吃泻药”,也就是说徐会良只能赢不能输,他们都是为了与徐会良搞好关系,在企业经营等方面得到徐会良的帮助,才以赌博方式向徐会良输送利益,实际上徐会良也是以这种方式敛财。李某则称,其做生意很多事情需要徐会良帮助,和徐会良玩“三打一”时故意让徐会良赢钱,实际上就是以玩“三打一”的方式送给徐会良钱。
除了打牌赌博收钱,徐会良还收受商人们送的高档烟酒、名人字画、玉石挂件、象牙制品、名牌衣服、麻将机等财物。为了搞好和徐会良的关系,有商人甚至买了价值2万元的青鱼放入徐会良在农庄的鱼塘里。
与黑社会犯罪集团进行土地置换
致使国家损失多万
判决书提到,在滥用职权罪方面,年7月,徐会良在担任祥云县委书记期间,在现场调研祥云县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时,明知存在巨大土地价差,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仍违反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制度规定,个人违规擅自决策用祥云县人民政府所有的10号地块中的30亩国有土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首犯李某所拥有的17.亩国有土地进行置换,并明确要求等价置换、不补差价。当场即安排责任部门通过收储和挂牌出让的方式完成两块土地的置换工作。
随后,祥云县住建局委托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初评估价为余万元,而祥云县人民政府所有的10号地块中的30亩国有土地,基于之前祥云县城区域土地市场价,估算价值为余万元。在相关部门及人员向徐会良汇报土地评估情况、价格相差太大难以进行等价置换时,徐会良再次强调要求按照等价置换、不补差价的原则办理。为此,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土地评估价提高为多万元。
后经再次评估,原李某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价仅为多万元。徐会良在担任祥云县委书记期间,充当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保护伞”,逾越职权违规擅自决策进行土地置换,为李某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用公款购买30根金条
自己侵吞6根
在贪污罪方面,年,徐会良在担任祥云县委书记期间,安排下属用公款购买20克至30克重的金条30根,用于争取项目资金,并交由下属保管。年春节前,徐会良经他人从下属处拿走4根金条,其中2根金条送人,剩余2根金条被徐会良侵吞。
年9月,徐会良调离祥云县前,徐会良要求下属将其保管的剩余金条交给自己,下属遂将4根金条交给徐会良,后被徐会良侵吞。年6月,大理州监察委对徐会良采取留置措施后,调查组从徐会良位于大理市及洱源老家中查获金条6根。经鉴定,6根金条共重克(20克4根、30克2根),价值人民币3.61万元。
数罪并罚
一审获刑14年
庭审中,徐会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提出,其提出土地等价置换的目的是为了创建园林城市。他不是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保护伞”,也没有为李某谋取过任何非法利益。他的辩护人提出,徐会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贪污事实系其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徐会良的近亲属积极代为退缴赃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会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徐会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美元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徐会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擅自决策将国有土地与他人土地进行等价置换,致使国家经济损失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徐会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3.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对徐会良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徐会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受贿数额不当,应予以更正。徐会良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没收或追缴。徐会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应视为自首,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徐会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徐会良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此所提的徐会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及贪污事实系自首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予以支持、采纳。
法院最终以徐会良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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