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锑是对人体及环境生物具有毒性作用的一种工业污染物,甚至被怀疑为致癌物,锑及其化合物已经被许多国家列为重点污染物。江苏常熟市锦弘印染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中就含有这种有毒污染物,按规定该公司在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应该去除此成分,但这家公司却采取地下管道的方式,偷排含有重金属锑的有毒污水,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被控犯污染环境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12月30日,江阴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江苏常熟市锦弘印染有限公司(下简称锦弘公司)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污染环境罪一案,企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企业法人代表周某、污水厂负责人顾某和张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锦弘公司是一家成立于年,专业从事机织布料、面料印花、染整加工等业务的印染企业。该企业生产废水主要是印染废水,按规定其废水应该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通过压力专用单管排入窨井并入城市污水管网。根据锦弘公司与污水处理厂签署的接纳处理协议,其排放仅为本单位生产废水且需进行有效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排放水不得含有重金属离子等影响污水处理运行的成分。
锦弘公司产生的印染废水含重金属锑,该公司于年进行第三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废水排放处理流程由原先的“收集池-混凝沉淀池(初沉池)-排放池”调整为“收集池-初沉池-中间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终沉池-排放池”。通过法院审理的案件卷宗发现,锦弘公司所犯污染环境罪的原因,正是利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过程,实施了偷排行为。
年1月至年6月初,锦弘公司弃用并闲置第三期污水处理设施,为便于偷排,时任污水处理负责人顾某要求施工单位保留本应拆除的初沉池至排放池的地下管道,并设置三通管道及阀门,指使苏某某等工人经该三通管道直接排放印染废水。
年5月底,张某接手顾某负责锦弘公司污水处理,继续使用该三通管直接排放印染废水,而周某作为锦弘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明知存在偷排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
年6月初,周某、顾某、张某商议后,组织人员在锦弘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处,私接管道直接至排放池外连接污水处理厂的专用单管。年6月8日至16日,苏某某等工人受张某指使,将印染废水经中间池后不经后续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
年6月15日、6月16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先后对锦弘公司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窨井内的管道出水二次进行采样,并对初沉池通过三通管排入排放池内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三份水样的总锑浓度分别为0.mg/L、0.mg/L和0.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0.1mg/L)得5倍、7倍、7倍。
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锦弘公司自年1月违规排放超标废水至年6月被查处,造成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合计.万元,事务性费用1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锦弘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其中重金属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某、张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锦弘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60万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锦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万元,承担事务性费用16.5万元,并判处锦弘公司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锦弘公司法人代表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锦弘公司责任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