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至年6月间,被告人戴文辉伙同吴铭丰(另案处理)通谋共同出口,两人协商由吴铭丰负责销售给国外客户,戴文辉负责向国内采购,利润平分。具体操作模式为:吴铭丰以其香港公司名义跟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之后戴文辉联系湖南厂家采购,并将运输至广西南宁指定的仓库。吴铭丰再委托徐健(另案处理)负责从广西中越边境通过绕关的方式将偷运出境,出境后再发往国外客户指定的目的港。国外客户收到后,将货款支付到吴铭丰香港公司的美元账户,之后吴铭丰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兑换成国内人民币再支付给戴文辉,两人隔一段时间结算利润并予以平分。经统计,被告人戴文辉伙同吴铭丰委托他人绕关4单,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95.吨,涉嫌偷逃税款.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文辉伙同吴铭丰委托他人将限制出口的通过绕关的方式出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文辉在与吴铭丰、徐健等人共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文辉伙同吴铭丰(另案处理)在不具有出口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谋共同出口,戴文辉明知吴铭丰委托他人将限制出口的通过绕关的方式出境,仍向国内采购为吴铭丰提供货源,其行为已构成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戴文辉在与吴铭丰等人共同实施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文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文辉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上内容来自公开裁判文书)
海关律师点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介绍,锑锭(未锻轧锑)HS,暂定出口税率5%,属出口应税货物;另外,其监管条件是“4xy,即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而言,将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择一重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比较重,故定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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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