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20万天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相关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元。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途径:

(一)拨打或;

(二)来信来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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