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孝德教化是什么样子的呢,让我们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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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影响宋朝孝德教化具体思路与政策的有其观念上的转变本文认为其中有最关键的两个转变分别影响了宋朝孝德教化两个层面。首先是由立身扬名到教孝而求忠这个转变对宋朝官员孝德教化有很大的影响。其次就是对孝悌中天性亲情的认识逐步淡化礼法教化色彩的日渐浓郁由亲亲关系到礼法维系这个转变对宋朝民间孝德教化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民间的孝德教化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族表制度二是司法干预。通过表彰来鼓励和宣传孝德、孝行通过法律条文、司法实践来保护孝德、惩处不孝。其中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审判者往往对不孝者不会按照律文严惩而是多以教化为主体现了宋朝民间的孝德教化特点。孝观念的转变孝德教化的强化不仅促进了宋王朝统治者们自身孝观念的加强也形成了宋朝整个社会讲孝行孝的浓厚孝文化气氛。同时也影响了当时孝行为使其出现了三个变化社会对大家族维系孝行的热衷割肉救亲孝行得到社会更广泛的认同以及孝行的造假。

孝观念在我国源远流长从遥远的殷周时代直到现在延绵几千年。在封建社会的阶段孝德更是被推崇到治国之本“以孝治天下”的观念更是成为许多朝代的立国之本。胡平生先生很早就曾在《孝经是一本怎样的书》一文中指出《孝经》研究不能把它看作讲“孝道”的书而应该着眼于其讲孝治的部分。对孝观念的研究本人也认为不能总只停留在其“善事父母”的层面。孝观念从产生到现在其内涵经历过很多的变化早就不只是孝顺父母而能概括的。

宋代官方重视孝德教化相对于唐代对于官员注重教孝求忠更加明确地将孝德的功用指向了忠君的效果对于民间注重礼法维系更加明确地用礼与法来表彰和规范民间的孝行为。宋朝的司法担任了孝德教化的职责于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继承了前代将“不孝”列入十恶的范畴并通过司法解释将之细化。立法的总体原则是严惩不孝眷宽待标拳者。而宋代孝观念对司法的影响是体现在其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不孝者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得到真正严格的执行。而是往往以教化为主减轻惩罚。对于因孝触法者又往往会减轻或者减免其罪责。其处理的办法相比唐代更加普遍很少有例外并且往往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这样的现象正是朝廷推行孝德教化思维的结果。本文最后一部分主要分析重视孝德教化对宋代孝行为的影响。

从中国传统的政治道德理论上来说忠与孝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甚至从某些角度来说孝就是忠的基础。但是所谓的“忠孝一体”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面临实际问题时二者常常并不一体而有可能不可兼顾甚至发生尖锐的冲突。《孝经》的理论框架是将“立身扬名”视为孝之终点。“孝”开拓了忠顺之道唐朝的最高统治者似乎意识到了这点但没有将此视为推行孝德的目标。唐玄宗在所注《孝经》序中写道“于是以顺移忠之道昭矣立身扬名之义彰矣。”而实际上孝德对于个人来说最终的意义他们认为在于“立身扬名”。可见唐人对孝德功效的认识主要还是限定为个人的道德成就。

并且对个人来说孝德更多地被认为是天性使然。《旧唐书·孝友传》就指出“麒麟凤凰飞走之类。唯孝与涕亦为人瑞。表门赐爵劝乃锡类。彼禽者袅伤仁害义。”唐人认为孝、锑二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唐朝政府所表彰的也是在于人的天性中孝梯的表现而非基于对其社会的影响。忠与孝的关系唐人似乎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但并没有将之上升为国家有关孝德政策的依据。观念上的差别影响到了唐朝孝德教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宋朝开国政治上承袭汉代以来“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把儒家孝梯伦理普遍运用于朝廷施政实践。传统中国孝道文化在经历唐末五代十国的动荡衰微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重新纳入封建政治的纲常轨道。历代统治者倡扬孝道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孝治”即以孝治国安民。而以孝道教化民众提高社会民众孝德素质及行孝意识则是“孝治”施政的基础。宋统治者在以孝化民努力恢复传统孝文化重构孝文化社会基础方面采取了以前各朝各代一些常见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把孝伦理和孝梯品行引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黔险迁转的重要依据或参照标准。族表孝德孝行树立孝范楷模奉行尊老国策培养孝亲顺民。上述政策措施在汉唐时代都可找到原形只不过宋朝更为完善更加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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